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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刑事诉讼卷 2 -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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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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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出版前言
凡例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的启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的顺序]
第二百三十条 [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建议]
第二百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
第二百三十三条 [提醒、制止发言]
第二百三十四条 [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后陈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后陈述中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提出]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庭笔录的制作、审阅]
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庭笔录的阅读、宣读、补充、改正]
第二百四十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证据起诉案件的裁判文书的表述]
第二百四十五条 [评议笔录签名与法律文书署名]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的理由说明]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判决书的送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纪律的处罚与救济]
第二百五十一条 [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而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二百五十六条 [拒绝辩护后的准备时间]
第二百五十七条 [多名被告人的中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审判活动监督]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第二百六十条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诉状的提交]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的内容]
第二百六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救济途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部分放弃告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并案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依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自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条件]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和解与撤诉]
第二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撤诉、和解后强制措施的解除]
第二百七十六条 [自诉案件的判决]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案件中视为撤诉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 [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自诉案件的反诉]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查受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范围]
第二百八十条 [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 [诉讼代表人的庭审权利和位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被告单位辩护人的委托]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及孳息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单位犯罪案件的财产保全]
第二百八十六条 [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单位犯罪审理的法律依据]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九十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九十一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律援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简易程序中通知辩护人出庭]
第二百九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庭前准备]
第二百九十四条 [简易程序中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简易程序中的庭审简化]
第二百九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
第二百九十六条 [简易程序中独任庭转为合议庭的情形]
第二百九十八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上诉权及行使方式的告知]
第三百条 [上诉状的具体内容]
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期限及其具体计算方法]
第三百零二条 [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百零三条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程序]
第三百零八条 [撤回上诉、抗诉的效力]
第三百零九条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移送材料的审查]
第三百一十条 [二审的范围]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范围]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死亡被告人的上诉处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审查处理]
第三百一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效力]
第三百一十五条 [二审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二审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
第三百一十七条 [二审程序中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二审程序中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第三百一十九条 [二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处理]
第三百二十条 [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权]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三百二十二条 [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内容及审理方式]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程序]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情形及例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七条 [发回重审案件中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八条 [发回重审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九条 [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三百三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刑事部分上诉的审判监督]
第三百三十一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上诉的审判监督]
第三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增加诉求或反诉的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 [二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二审自诉人反诉]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二审委托宣判与裁判文书的送达]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六条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报请核准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材料报送]
第三百三十八条 [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四十条 [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审期]
第三百四十一条 [特殊假释案件的报请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特殊假释案件的材料报请]
第三百四十三条 [特殊假释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 [死刑案件报请核准的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三百四十六条 [死刑、死缓案件的报送复核材料]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送复核报告与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查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九条 [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 [复核死刑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一人犯数个死刑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二条 [一案两人以上判处死刑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予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的程序]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不予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三百五十五条 [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三百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提出死刑复核意见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八条 [死刑复核结果的通报]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物及孳息的保管]
第三百六十条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殊财物及孳息的先行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证据移送程序]
第三百六十三条 [不宜移送实物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判决中涉案财物的释明]
第三百六十六条 [涉案财物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三百六十七条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与案件无关的在案财物及合法财物的处理]
第三百七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参照性适用规定]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申诉主体]
第三百七十二条 [申诉材料]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审查处理的审级]
第三百七十四条 [死刑案件申诉审查处理的审级]
第三百七十五条 [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及重新审判的具体情形]
第三百七十六条 [申诉案件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
第三百七十七条 [驳回申诉的救济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百七十九条 [指令再审]
第三百八十条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 [接受抗诉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三百八十二条 [决定再审的效力]
第三百八十三条 [再审审理的原则]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第三百八十五条 [共同犯罪案件再审开庭时同案被告人的出庭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七条 [撤回抗诉、申诉]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理由的阐明主体]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三百九十条 [原审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
第三百九十一条 [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的国家赔偿权]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二条 [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三条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国籍的认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通知]
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外刑事案件对外通知的依据]
第三百九十八条 [外国籍被告人的权利告知]
第三百九十九条 [外国籍被告人的探视、会见]
第四百条 [涉外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原则与旁听制度]
第四百零一条 [涉外刑事案件诉讼中的语言使用与翻译]
第四百零二条 [涉外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
第四百零三条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书、证明文件的认证程序]
第四百零四条 [涉外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境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条 [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百零六条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限延长]
第四百零七条 [涉外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提供]
第四百零八条 [司法协助的请求、限制]
第四百零九条 [司法协助的方式]
第四百一十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核]
第四百一十一条 [司法协助请求书及附件的文本]
第四百一十二条 [向我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
第四百一十三条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审核机关]
第四百一十四条 [其他事宜]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缓执行期间与减刑后的期间计算]
第四百一十七条 [死刑执行机关和交付执行的时间]
第四百一十八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材料移送]
第四百二十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审查]
第四百二十一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审查组织]
第四百二十二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审查处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 [死刑犯临刑前的亲属会见权]
第四百二十四条 [死刑执行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的执行方式和场所]
第四百二十六条 [死刑执行的准备与禁止]
第四百二十七条 [死刑执行的检验记录与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八条 [死刑执行后的具体处理事项]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案件中其他同案犯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启动、交付执行、监督]
第四百三十三条 [收监执行的情形]
第四百三十四条 [收监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第四百三十五条 [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确定]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七条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异议的处理]
第四百四十一条 [附带民事赔偿和正当债权优先]
第四百四十二条 [财产刑的委托执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 [财产刑中止执行的情形]
第四百四十四条 [财产刑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产刑被撤销而发生错误执行的补救办法]
第四百四十六条 [罚金刑的减免程序]
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裁判执行的参照性适用原则]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四十九条 [减刑、假释的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和办理期限]
第四百五十条 [减刑、假释的立案审查]
第四百五十一条[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的挂钩]
第四百五十二条 [减刑、假释的公示制度]
第四百五十三条 [减刑、假释的审理方式]
第四百五十四条 [减刑、假释的送达和监督]
第四百五十五条 [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第四百五十六条 [减刑、假释的纠错程序]
第四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辩护]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案件简易程序的确认]
第四百七十六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四百八十四条 [调查报告的审查及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参考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心理干预机制]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会见]
第三节 审判
第四百八十条 [未成年人案件法庭审理械具的使用]
第四百八十二条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语言的表达规则]
第四百八十一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拒绝辩护]
第四百八十三条 [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建议]
第四百八十五条 [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庭教育]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
第四百八十八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期宣告判决与判决书的送达]
第四节 执行
第四百九十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 [回访帮教考察制度]
第四百九十二条 [督促探视]
第四百九十三条 [帮教措施的制定]
第四百九十四条 [走访、引导管教]
第四百九十五条 [就业、就学安置]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条 [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模式以及人民法院的职责]
第四百九十七条 [被害方代为和解的主体]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方代为和解的主体]
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审查及处理]
第五百条 [和解程序听取意见]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和制作]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的履行]
第五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第五百零四条 [不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解案件的处理]
第五百零五条 [和解从宽原则]
第五百零六条 [和解案件裁判文书的表述]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零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第五百零八条 [重大犯罪案件的情形]
第五百零九条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
第五百一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百一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和条件]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方式]
第五百一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庭审程序]
第五百一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判方式]
第五百一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上诉、抗诉期]
第五百一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二审裁判方式]
第五百一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终止审理]
第五百二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启动]
第五百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限]
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救济]
第五百二十三条 [适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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