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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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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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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
前言
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专论
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
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稿
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举证
第二条 [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条 [自认]
第四条 [拟制自认]
第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
第六条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限制自认]
第八条 [自认的限制]
第九条 [自认的撤销]
第十条 [免证事实]
第十一条 [证据原件(物)提交原则]
第十二条 [动产证据]
第十三条 [不动产证据]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证据]
第十五条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原件规则]
第十六条 [域外形成的证据]
第十七条 [外文书证或资料]
第十八条 [无争议事实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签收证据材料]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证据保全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证据保全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院对诉前保全证据的移交]
第三十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三十二条 [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 [鉴定材料的提交]
第三十五条 [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鉴定书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第三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物证和现场的勘验]
第四十四条 [以摘录的方式复制书证]
第四十五条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第四十六条 [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第四十八条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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