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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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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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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1.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
3.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4.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不予保护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6.法院判决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
8.委托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9.工程擅自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合同约定违约条款互相矛盾如何适用
11.工程逾期与顺期的认定
12.发包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竣工日期应否相应顺延
1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提前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14.擅自提前使用的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15.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房屋,其房屋质量问题由使用人承担
16.未经验收即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17.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后,发包方提出质量异议
18.承包人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修复责任
19.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和质量保修问题的处理
20.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
21.合同对停工条件有明确约定,能否认定承包方违约
22.对合同约定的不是包死价,如何适用定额结算工程款
23.包干风险费、赶工费的认定及税费的处理
24.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变化
25.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
26.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原则
27.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28.拖欠工程款利息时间应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29.对工程结算有关证据的认定
30.对鉴定结论有关问题的认定
31.收款收据及工程结算鉴证等证据的认定
32.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33.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34.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
3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经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6.审计材料未经质证,二审质证弥补程序不足
37.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委托评估是否允许
38.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9.诉讼请求不当释明后仍不变更,法院不予支持
40.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处理
4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否承担发包人的义务
42.对因债务加入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处理
4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债的加入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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