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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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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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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续)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条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 [证据交接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再次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 [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第六十二条 [质证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陈述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接受询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具结]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
第六十七条 [证人资格]
第六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证人具结制度]
第七十二条 [证人作证方式]
第七十三条 [证人连续陈述]
第七十四条 [询问证人]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
第七十八条 [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
第八十条 [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八十二条 [对鉴定人的询问]
第八十三条 [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
第八十四条 [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六条 [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单一证据审核认定]
第八十八条 [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第九十三条 [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推定真实]
第九十五条 [证明妨害规则]
第九十六条 [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第九十七条 [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六、其他
第九十九条 [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
附录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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