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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景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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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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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委员会
坚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记制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第一部分 领导讲话
坚定信心 攻坚克难 强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
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说明——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附:解决“立案难”的关键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附2: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几个关系
第四部分 常见起诉文书样式
1.变更抚养关系诉状样式
2.房屋买卖纠纷诉状样式
3.房屋租赁纠纷诉状样式
4.分家析产诉状样式
5.交通事故诉状样式
6.房屋居间纠纷诉状样式
7.劳动争议诉状样式
8.离婚诉状样式
9.买卖诉状样式
10.民间借贷诉状样式
11.赔偿诉状样式
12.所有权确认纠纷诉状样式
13.相邻关系诉状样式
14.行政诉讼诉状样式
第五部分 新闻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改革涉诉信访和案件受理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南方都市报》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
第六部分 相关规范
一、民事案件立案规定
二、行政案件立案规定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规定
四、执行案件立案规定
五、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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