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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刑事法治的努力——贺小电辩护词辑要(下) - 贺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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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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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 当事人颜甲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独立从事的犯罪行为即使与家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相互牵连,也不意味着就是家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案例52】 当事人唐建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聘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司机,并与该组织成员经常一起吃喝玩乐且在成员违法犯罪后劝其投案、代为积极赔偿等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53】 当事人邓意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没有属于组织性犯罪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难以成立
【案例54】 当事人柯宗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经济能力的,不能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55】 当事人王壬杰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参与制造毒品数额特别巨大而属从犯的,并非一定属于应当判处极刑的犯罪分子
【案例56】 当事人邓聪丙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对象不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对象
【案例57】 当事人欧七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请他人在自己住房里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58】 当事人欧七建介绍卖淫案——让她人为他人卖淫并给她人支付嫖资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案例59】 当事人邹乙雄、周七兴、陈三晋及谭甲翊贪污案——应当属于国有但还没有受到公权力控制、掌握的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
【案例60】 当事人朱晓庚贪污案——他人以欺骗方法从他单位获取报酬,他单位领导对他人的欺骗行为并不知情而支持的,他人与他单位领导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案例61】 当事人唐衡癸等4人贪污案——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私分给大多数甚至所有单位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案例62】 当事人罗乙毅贪污案——在单位兼任负责入的上级单位领导接受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的特别贡献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案例63】 当事人陈遴甲贪污案——承包经营国有单位的过程中截留收入归自己占有的,并非一定构成贪污犯罪
【案例64】 当事人李耀癸贪污案——未给合作设立分公司但未出资的国有单位分得利润,而将所有利润归自己单位所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65】 当事人费明庚贪污案——实施犯罪后经过多个不同规定的刑法后才予处理的犯罪,应当在行为时、处理时及经过时的所有刑法规定中选择最有利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
【案例66】 当事人谭庚华挪用公款案——以国有单位财物为标的但不能产生任何效力的质押用之获得贷款而给个人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案例67】 当事人刘力九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不应一律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案例68】 当事人王五风挪用公款案——以骗取方法截留公款归个人长期使用未还的,并非一定构成贪污罪
【案例69】 当事人黄晓乙受贿案——以单位买车名义向请托单位索取财物后虽然用于个人事项的,仍然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70】 当事人谭庚华受贿案——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且证据存在重重矛盾的贿赂犯罪不应认定
【案例71】 当事人陈六宪、刘爱九、刘优乙、卢九福、何永九受贿案——收取名烟名酒、冬虫夏草等非耐用性高档消费性食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72】 当事人梁宋丁受贿案——对介绍贿赂人收受他人财物后用于投资的行为根本不知情的当事人,不能以受贿论处
【案例73】 当事人何永九受贿案——给予人、收受人所称“一对一”且入罪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不能认定当事人受贿成立
【案例74】 当事人谢家九、张一慧受贿案——离退休职工与原所在单位平等签订顾问协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75】 当事人周坤一、肖九楚、罗乙毅受贿案——收受他人所送单位出资份额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已经实际发生转让的,应当以实际转让时的出资份额价值计算受贿数额
【案例76】 当事人邓乙卿受贿案——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一直承认犯罪就不顾之后的无罪辩解及有关入罪证据的相互矛盾而就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77】 当事人杨冬辛、刘庚国受贿案——只有受贿数额而没有地点、贿赂过程及其他情节的抽象结论式的有罪陈述,不能认定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78】 当事人廖承七受贿案——基于他人请托并按他人意图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送财物并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
【案例79】 当事人刘勇九受贿案——收受尚未特定化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受贿既遂
【案例80】 当事人邹乙雄受贿案——私有财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案例8l】 当事人任庚平受贿案(一)——没有受贿故意基于情面在退还所收现金时保留极小量现金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82】 当事人任庚平受贿案(二)——通过合作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送承诺的贿赂,在未给足合作人应得款项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已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了承诺的贿赂
【案例83】 当事人任庚平受贿案(三)——特定关系人领取与其职位相应报酬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论处
【案例84】 当事人任庚平受贿案(四)——除夫妻以外的没有共同利益的姻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案例85】 当事人李耀癸受贿案——让他人为自己在公司的出资垫资并以后来分红归还垫资款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案例86】 当事人刘三江受贿案——在没有请托正常履行职务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87】 当事人刘乙龙受贿、滥用职权案——收受他人烟酒时发现他人所送现金,即表示退还但他人没有来拿,后又多次委托第三人代为退还但第三人未退还而案发的,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受贿论处
【案例88】 当事人范壬枝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就为他人谋取利益事项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共谋,仅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共同受贿
【案例89】 当事人曾湘六受贿案——将资金借给请托人使用,所获取利息并不远远高于当地利息水平的行为,不能以受贿论处
【案例90】 当事人杨庚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9l】 当事人张界四行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父子公司的负责人股东为了公司不正当利益决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
【案例92】 当事人陈遴甲行贿、职务侵占案——个人决定为本单位职工因单位及以前各单位未依法缴足养老保险费而补缴所有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能以职务侵占论处
【案例93】 当事人牟明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仍然在于人民检察院,而不能转嫁给当事人承担
【案例94】 当事人陈辛峰等滥用职权案——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他人以了难为名骗取的款项,仍属诈骗犯罪的赃物,司法机关追回后应当依法退还给受骗人
【案例95】 当事人匡老乙、陶九生滥用职权案——没有证据证明与重大危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96】 当事人匡老乙、陶九生、邓一坚、孙乙书玩忽职守案——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罪重情节的认定所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案例97】 当事人刘力九玩忽职守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害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对此并非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98】 当事人刘力九徇私枉法案(一)——证据不足且未对犯罪嫌疑人撤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案例99】 当事人刘力九徇私枉法案(二)——经过集体研究一致同意且未徇私徇情的行为,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案例100】 当事人陈迪庚、胡翔一、胡甲松民事枉法裁判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即使违反程序法律规定也不能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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