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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涉外商事海事卷 -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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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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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出版前言
凡例
第一部分 涉外商事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外资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报批范围与效力]
第三条 [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
第四条 [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处理]
第八条 [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而导致转让方未报批的处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股权转让未获批准而受让方已实际参与经营并收益的处理]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第十二条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人请求股权确权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名义股东根本违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人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主张权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升值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贬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隐名投资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虚假报批引发的股权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参照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溯及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解读《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解读《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解读《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第二部分 涉外商事海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解读《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条 [法律适用]
第二条 [诉讼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
第三条 [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 [作出裁定期间的起算点]
第六条 [申请债权登记期间届满之日]
第七条 [申请债权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第八条 [请求人申请保全责任人财产]
第九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
第十条 [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确权诉讼程序对判定船舶碰撞过失比例的排除适用]
第十二条 [船舶经营人]
第十三条 [未申请设立基金对依《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提出请求的影响]
第十四条 [法院不主动适用责任限制进行裁判]
第十五条 [提出责任限制抗辩的期间]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未提出抗辩的后果]
第十七条 [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范围]
第十八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责任人]
第十九条 [船舶不适航对责任人责任限制权利的影响]
第二十条 [基金设立币种及特别提款权的换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本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第二十三条 [本司法解释的效力]
《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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