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式联运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以多式联运的方式进行运输的行为会越来越普遍。这就需要有关多式联运合同方面的法律来对多式联运行为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合同虽然作了规定,但其在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该法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只针对其中一种必须是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对其他不涉及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并不适用。同时多式联运合同与其他一般运输合同相比有着许多特殊之处。为了适应运输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规范多式联运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