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这个条文来看它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基准应该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当中规定的基准是已付购房款,它是这样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比较这两个条款,第一个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价款是全部价款呢,还是像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那样可以是全部价款也可以是已付价款?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价款可以是部分价款也可以是全部价款的话,在实践当中如何来区别什么时候用全部价款作为基准,什么时候用已付价款作为基准?此外,在合同法当中有规定分期付款的情况,分期付款和这里的已付价款和全部价款有什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