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期间内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该条规定怎么理解,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应当首先通知或催告业主,否则不能直接起诉,直接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没有通知或催告业主,直接起诉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规定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是倡导性规定,法院只要查明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且逾期不缴纳的,就应当判决业主缴纳。对于该条规定,实践中如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