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维导图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杜万华,俞宏武,程新文
首页
收藏书籍
阅读记录
书签管理
我的书签
添加书签
移除书签
第十五条 【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浏览
9
扫码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2024-04-30 06:00:01
请
登录
再阅读
上一篇:
下一篇:
封面
版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编委会
重印说明
重印凡例
序言
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企业改制引发纠纷的处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加付赔偿金争议的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追加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六条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撤裁期间的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相关案例
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应当就所主张的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提起的仲裁,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后记
暂无相关搜索结果!
×
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轻松掌上学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杜万华,俞宏武,程新文》电子书下载
请下载您需要的格式的电子书,随时随地,享受学习的乐趣!
EPUB 电子书
×
书签列表
×
阅读记录
阅读进度:
0.00%
(
0/0
)
重置阅读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