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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侵权责任卷 4 -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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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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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版权信息
出版前言
凡例
第九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本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类型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二条 [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概念]
第三条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
第五条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的五种主要抗辩事由]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减责事由]
第九条 [“约定适用范围”等情形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免责事由]
第十条 [事务所在承担过失责任时的责任顺位、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追加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冲突与适用规则]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第十部分 公证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 [关于公证书内容,明确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四条 [公证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及举证责任]
第五条 [因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六条 [公证机构的免责事由]
第七条 [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一部分 环境污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数人共同排污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条 [关于数人分别排污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四条 [数人排污时污染者之间责任份额]
第五条 [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第六条 [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环境损害鉴定]
第九条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专家意见适用]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
第十一条 [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行为保全制度]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污染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
第十四条 [环境修复责任]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以及应急处置费用等赔偿]
第十六条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弄虚作假”具体情形]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规定]
第十八条 [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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