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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 - 安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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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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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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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版权信息
总序
第一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加盖公章但无订立合同之合意亦未能证明有履约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成立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及表见代理的认定
三、不动产部分按份共有权人擅自出租共有房产的效力认定及其他按份共有权人的权利救济
四、双方以租赁合同将农用地用于处置垃圾的,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
五、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用实为买卖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六、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应严格审查土地用途,对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七、以得到乡土地管理部门认可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仍应认定无效
八、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九、租赁合同中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效力认定问题
十、商铺租赁合同中有关“末位淘汰”的约定效力及行使条件
十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无效范围之认定及后续问题分析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一、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承租方以出租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正当性的审查标准
三、租赁场地面临搬迁时,承租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内部分设施不符合使用要求主张拒绝支付租金,是否属抗辩过当
五、出租人以非合同约定方式交付房屋能否产生交付的法律效果
六、出租人自行收回房屋时的注意义务
七、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实际交付的租赁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而要求减付
八、合同无效时,承租人主张仅使用了部分承租面积,应承担举证责任
九、土地出租合同中的损失自负约定不能排除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十、承租人被通知拆迁后未正常经营,原租金标准应酌情予以降低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分及征地拆迁背景下争议解决的不同思路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
一、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确已协商解除
二、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需要前提条件
四、伪造证据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具体明确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六、出租方对涉案房屋另行转租的应视为租赁合同解除,承租方可至此止付租金
七、合同终止时进场费的退还及比例问题
八、出租方配合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义务的标准
九、房产证瑕疵致承租人无法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纠纷的裁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一、因房屋性质导致营业执照不能办理的过错认定问题
二、租赁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三、市场管理主体调整个别商户经营场地时是否需要赔偿承租商户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结算协议中对已丢失租赁物持续计算租赁费条款的认定
五、承租人、次承租人逾期不返还房屋之赔偿责任的确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8条之适用与完善
六、合同性质认定对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有着决定影响——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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