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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 (美)约翰·朗本(John H.Langb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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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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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5: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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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面
  • 版权信息
  • 主编序言
  • 自序与致谢
  • 导言
  •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 一、没有辩诉交易
      •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出庭的规则
      •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 二、证明的标准
      • 三、被告的优势
      •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 五、与轻罪的比较
    •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审判
      • 一、审前羁押
      •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 六、宽赦制度
      •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 二、历史背景
  •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 一、天主教阴谋案
      •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 五、补充:七主教案
    •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 一、法官不中立
      • 二、限制审前准备
      •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 二、控诉状的开示
      •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助
      • 四、出庭律师
      • 五、事务律师
      • 六、辩方证人
    •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 一、控辩双方不平等
      • 二、法官存在偏见
      •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 一、财富效应
      • 二、争斗效应
  •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 第一节 控方律师
      •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 二、控方事务律师
      • 三、重罪起诉协会
      •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 五、控方出庭律师
    • 第二节 控方伪证
      • 一、赏金制度
      •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 二、控辩的平衡
      •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 一、偏重于伦敦
      •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 三、范围和可靠性
    •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 一、老贝利的做法
      • 二、反驳例外
      •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 第三节 补强规则
      •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 二、共犯作证资格禁止规则
      •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 第四节 口供规则
      •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 一、“不是证据”
      •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 第一节 悄然转变
    • 第二节 被告沉默
      •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 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 第三节 控方律师
      •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 第四节 辩护律师
      • 二、规避限制
      •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 四、对抗的风气
    •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 一、超然事外
      •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 一、陪审团噤声
      •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 二、死刑的影响
      •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 索引
  •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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