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维导图备注
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 (美)约翰·朗本(John H.Langbein)
首页
收藏书籍
阅读记录
书签管理
我的书签
添加书签
移除书签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浏览
6
扫码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2024-04-30 05:24:01
请
登录
再阅读
上一篇:
下一篇:
封面
版权信息
主编序言
自序与致谢
导言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出庭的规则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二、证明的标准
三、被告的优势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五、与轻罪的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六、宽赦制度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五、补充: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一、法官不中立
二、限制审前准备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二、控诉状的开示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助
四、出庭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辩双方不平等
二、法官存在偏见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争斗效应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第一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控方事务律师
三、重罪起诉协会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五、控方出庭律师
第二节 控方伪证
一、赏金制度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控辩的平衡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一、偏重于伦敦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一、老贝利的做法
二、反驳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二、共犯作证资格禁止规则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第一节 悄然转变
第二节 被告沉默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三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二、规避限制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一、超然事外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二、死刑的影响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索引
译后记
暂无相关搜索结果!
×
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轻松掌上学
×
《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 (美)约翰·朗本(John H.Langbein)》电子书下载
请下载您需要的格式的电子书,随时随地,享受学习的乐趣!
EPUB 电子书
×
书签列表
×
阅读记录
阅读进度:
0.00%
(
0/0
)
重置阅读进度